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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研究院院长曾光辉:创新通关信用管理模式 赋能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来源: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 发布时间: 2025-08-25 浏览次数:148次

创新通关信用管理模式

赋能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

正高级经济师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印发。《若干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围绕“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总体目标,坚持依法规范、分级分类、高效便利、安全有序原则,就通关领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主体分类、信用激励和约束、差异化监管、信用结果市场化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进行全面、系统规制,构建了覆盖全主体、贯穿全流程、衔接全领域的信用监管体系,既确保了制度的合规性,又充分结合自贸港特点进行创新,有效破解了“放管平衡”的监管难题,同时也为自贸港高水平开放提供了可复制的信用治理方案。

一、全主体覆盖:突破传统监管边界,实现“人企同治”创新

传统口岸监管多聚焦企业主体,《若干规定》首次将信用管理范围拓展至“经营主体+个人”双维度,实现了监管对象的全主体覆盖,这是对口岸信用管理体系的突破性拓展。

一是针对经营主体,涵盖经“二线口岸”进出的物流企业、进出口企业、运输公司等,覆盖货物通关全链条的组织参与者;

二是针对个人,包含普通通关个人,以及驾驶员、申报人员、运输从业人员等具体执行人员,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监管人群。通过构建“主体—行为—结果”的全链条信用监管机制,不仅让每一个通关环节都有信用激励和约束,更通过“人企联动”监管,从源头降低风险隐患,为自贸港“二线管住”提供了精准化的治理工具,也为全国口岸监管从“重企业轻个人”向“人企协同”转变提供了先行经验。

二、精细化分级:构建梯度信用画像,开创“精准监管”新范式

《若干规定》打破了传统简单分类模式,构建了层次清晰、动态调整的信用分级体系,其精细化程度在全国口岸监管中具有创新性。

一是经营主体“三级梯度”,从激励到约束的精准匹配。首先,针对高级认证企业,作为最高信用等级,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便利措施,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减少查验频次,并可享受“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等“绿色通道” 待遇,通过“信用越好、通信越便利”的激励逻辑,引导企业主动守信。其次,针对白名单,覆盖绝大多数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通过“适当减少查验、稳定通关预期”的政策设计,为自贸港营商环境注入确定性,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第三,针对重点关注名单,明确四类情形,并创新设置“动态退出机制”——因相关行业信用问题列入的,情形消除后自动退出;因走私等严重情形列入的,满3年无违规自动退出,体现了“惩防结合”的设计,既强化了失信约束,又给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空间,避免了“一次失信终身受限”的僵化治理。

二是个人“两类分级”,聚焦关键执行者的风险防控。首先,针对白名单,覆盖大部分的人群,无风险提示时一般不查验,大幅降低正常通关成本,提升个人执行效率;其次,针对重点关注名单,包含走私行政处罚及走私、海事严重失信等情形,提高查验频次,同时设置3年无违规自动退出机制,兼顾监管力度与适度性。通过梯度化信用画像,让监管资源精准投向高风险主体,既提升了“二线管住”的效率,又为“一线放开”释放了空间,是自贸港“放管服”改革在口岸领域的深度落地。

三、高风险聚焦:筑牢“二线”风险防线,创新“靶向监管”机制

针对自贸港“二线口岸”风险防控的核心领域,《若干规定》创新设置“反走私+海事”严重失信双名单,构建“高压线”式监管,为“二线管住”提供了刚性保障。

一是明确反走私严重失信名单,明确走私犯罪、多次走私行政处罚等四类情形,实施“限制政府项目参与、取消评优资格、离岛重点查验”等惩戒,形成“不敢走私”的震慑;

二是明确海事严重失信名单,涵盖伪造船舶证书、海上事故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惩戒措施与反走私名单联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明确两类严重失信名单,采取“靶向监管”,持续约束强化风险防控,既精准打击高风险行为,又避免对正常通关的干扰,实现了“管得住”与“放得开”的平衡。

四、市场化延伸:激活信用经济价值,创新“信用+市场”应用场景

《若干规定》的一大突破在于将政府信用分类结果向市场领域延伸,让信用从“监管工具”升级为“经济要素”。其明确通关信用分类结果经脱密、脱敏处理后,可依法用于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保险等业务。这一制度设计既拓展了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让信用等级成为企业融资、商业合作的“通行证”,也通过“信用+市场服务”模式强化了信用的经济属性。同时严格限定“三不”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确保数据安全与应用价值平衡。通过构建“政府监管信用+市场应用信用”的联动模式,既丰富了自贸港信用经济的内涵,又通过市场机制放大了信用的激励效应,为“信用海南”建设注入了新动能。

五、权益全保障:构建“纠错机制”,彰显信用管理“温度”

《若干规定》创新构建 “知情权 + 异议权 + 修复权” 三位一体的权益保障体系,打破了传统信用监管 “重惩戒轻修复” 的局限,体现了 “刚柔并济” 的治理理念。

一是知情权,明确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自身信用分类结果及事由,确保信用状况“可知可查”;

二是异议权,明确主体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查,1个工作日内标注异议,7-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核查有误的及时纠正,为主体提供“申诉通道”;

三是修复权,明确严重失信主体满1年且履行责任、无新违规的,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对于公示期满后自动移出并解除惩戒,鼓励失信主体“改过自新”。通过打造全流程权益保障,既维护了信用管理的严肃性,又为失信主体提供了“重生通道”,彰显了自贸港治理的人性化与精细化。

六、协同化治理:打破部门壁垒,创新“信用共享”监管格局

《若干规定》创新构建“统筹协调—分工监管—信息共享”的跨部门协作机制,为信用监管高效落地提供了组织保障。

一是明确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海口海关统筹政策制定,海关、海事、反走私机构等分工实施,交通运输、税务等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形成 “齐抓共管” 格局;

二是强化信用信息共享,要求各部门需在15日内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跑路代替企业跑腿”,确保监管效率稳步提升。通过建立 “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机制,打破了传统监管的“信息孤岛”,让信用监管从“单打独斗”变为“协同作战”,为自贸港构建“整体智治”的现代治理体系提供了实践样本。

总体来看,《若干规定》通过全主体覆盖、精细化分级、差异化监管、市场化延伸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构建了“二线口岸”信用监管的闭环体系,不仅为海南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提供了坚实的信用支撑,大幅提升通关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更通过信用治理模式的创新,也为全国口岸信用监管创新提供了“海南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