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市场监管厅联合宁夏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探索对宁夏各类学校食堂实施信用风险动态分级与差异化精准监管,全链条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办法》提出,按照“一校一档”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许可信息、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等全过程信用信息,为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办法》提出,实行满分12分的年度信用记分制度,并依据学年最终得分,将学校食堂信用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信用风险低、信用风险一般、信用风险较高、信用风险高四个等级,实现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的精准“画像”。
《办法》提到,对信用风险低的学校食堂,以远程“互联网+明厨亮灶”非现场巡查为主,做到“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较高的学校食堂,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现场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监管。
《办法》明确,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等,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推动学校启动退出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合力,倒逼学校及承包经营者持续规范经营行为。
目前宁夏已有1805家学校食堂、51家承包经营企业、404家大宗食材供应商建立信用档案,此举标志着宁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从传统模式向信用化、精准化、智能化转变。
政策全文如下
宁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行有效)
宁市监规发〔202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自营或承包(委托)经营食堂开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归集学校食堂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结合实际信用状况,动态确定学校食堂信用风险等级并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信用信息,是指学校食堂在从事与学校食品安全有关的经济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记录的管理信息。
第六条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掌握、动态跟踪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并解决相关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据确定的分级标准,组织开展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并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教育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督促指导。依照管理职责分工,共享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相关经营单位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综合监管有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第七条各供餐学校负责归集本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形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校一档”原则,指导学校食堂归集“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结合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情况,形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开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登记证件;
(二)学校(含自营、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资料(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晨检、培训考核、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材供应商管理、食品留样、加工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
(三)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以及食材供应商招投标、合同协议、资质、评价退出机制等资料;
(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资料,包括动态更新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执行情况,完善风险防控清单情况,“互联网+AI明厨亮灶”情况等;
(五)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整改、落实陪餐制、师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资料;
(六)学校食堂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获得的县级以上奖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资料。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一)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商名录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监督管理情况: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置等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情况;
(三)社会监督情况:包括师生、家长、学校员工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各相关部门通报涉及学校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及处理结果等资料;
(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挂牌督办、责任约谈等“三书一函”办理,以及问题转办、整改等资料;
(五)学校食堂管理经验亮点被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或其它相关部门宣传推广、召开现场会等资料。
第十条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方法
第十一条每年8月底前,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对本地区学校食堂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评定结果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是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学校食堂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不作为对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优劣的评价。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信用风险等级采用信用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一个完整学年,满分为12分,由基础分值与动态分值组成。
基础分值共6分。其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所列内容,每项0.5分,逐项计分累加为3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所列内容,每项0.6分,逐项计分累加为3分。学校食堂不涉及的项目为合理缺项,分值自动核算为该项目的满分。
动态分值共6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赋分。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信用风险低(D1类,记分=12分)、信用风险一般(D2类,12分>记分≥9分)、信用风险较高(D3类,9分>记分≥6分)、信用风险高(D4类,记分<6分)四类。
第十五条在评定周期内,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动态分值可直接获得6分。
(一)学校将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留存排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二)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符合《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三)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配备“双总监”,学校与承包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会商,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在上一学年内为D1级;
(五)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通用型信用风险状况应为信用风险一般(B类)以上(含B类);
(六)学校食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或者抽检结果不合格,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七)未发生因食品安全被行政处罚、通报、约谈等情形,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八)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第十六条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动态分值扣0.5-1分(具有1种情形扣0.5分,2种以上情形扣1分)。
(一)学校食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未规范运用“互联网+AI明厨亮灶”,被市场监管部门网上巡查通报1次的;
(二)学校食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1次的;
(三)学校食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被省、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抽查检查通报1次的;
(四)学校食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被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因食品安全问题通报或约谈1次的;
(五)陪餐制、师生(含家长)满意度测评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的;
(六)学校食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被责令改正2次(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动态分值扣1-3分(具有1种情形扣1分,2种情形扣2分,3种以上情形扣3分)。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与承包经营企业未开展会商,未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未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或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形式化”“模板化”,记录不规范;
(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或未通过监督抽查考核的;
(四)学校食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级相关部门通报2次(含)以上;
(五)学校食堂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核查属实,被警告2次(含)以上;
(六)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动态分值扣3-4分(具有1种情形扣3分,2种以上情形扣4分)。
(一)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具备《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能力;
(二)学校食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出现2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整改后类似情况又发生的;
(三)各相关部门抽查、抽检监测通报中涉及该学校食堂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2次(含)以上,整改后同类问题又发生的;
(四)学校食堂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2次(含)的;
(五)学校食堂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食品安全产生负面舆情的,经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属实,或舆情影响范围扩大至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动态分值扣5-6分(具有1种情形扣5分,2种以上情形扣6分)。
(一)学校未将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未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二)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未配备“双总监”,学校与承包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未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学校食堂“一包了之”;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四)学校食堂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核查属实,被监管部门责任约谈3次(含)及以上的;
(五)学校食堂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3次(含)的。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予以加分。
(一)实施“互联网+AI明厨亮灶”,主动发现或在触发系统向监管部门提示警告之前主动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的,加0.5-1分;
(二)获得HACCP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加0.5-1分;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食育”等活动,食品安全管理经验被省级以上媒体,或市级以上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宣传推广或获得表彰的,视情加0.5-1分;
(四)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购进验收、出入库、晨检、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且有明显成效的,视情加0.5-1分。
第二十一条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食堂直接评定为信用风险高(D4类)。
(一)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被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
(三)被依法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给予处罚的;
(四)学校食堂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与学校食堂有关的经营活动中有以上同类情形,学校食堂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较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学校食堂不符合当前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章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有关规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高风险),不再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向被评定学校反馈学校食堂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学年评定结果、动态调整结果报属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运用“三书一函”、风险提示函等形式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学校行业主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频次和监管重点根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变化动态调整。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根据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信息或者等级变化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于信用状况提升的,逐步降低监管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下降的,主动提醒告知,及时提高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七条对评定为信用风险低(D1类)的学校食堂,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适当减少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根据投诉举报、问题通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等实施触发式监管;
(二)借助“互联网+AI明厨亮灶”等,实施非现场检查等监管举措,逐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对评定为信用风险一般(D2类)的学校食堂,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
(二)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三)正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四)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评定为信用风险较高(D3类)的学校食堂,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
(二)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度增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批次和频次;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行政约谈,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加监督抽查考核频次。
第三十条对评定为信用风险高(D4类)的学校食堂,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本级有关部门并报送本级食药安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会商,提出针对性监管措施;
(二)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三)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予以调整;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宁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等级为风险较高(D3类)、风险高(D4类)或既往出现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承包经营企业,应采取“双随机”定向监管,加大监管频次。学校应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材供应企业,对拒不整改或连续考核不达标的承包经营企业,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参与评定的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对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导致评定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