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研究院受邀参加“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研讨会

1月20日下午,由中国发展改革报社期刊事业部与中国电子商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联合组织的“信用会客厅——“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研讨会首场活动”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邀请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高校科研机构、国家及地方商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专家学者、企业家、地方管理者等共20余人,围绕政务诚信建设面临的问题挑战与对策建议展开深入研讨。
锚定“十五五”政务诚信建设的战略价值
政务诚信建设是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场经济根基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战略性命题。多位专家从理论实践与顶层设计角度,阐明了其在“十五五”时期助力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重要作用与核心逻辑。
“政府诚信是法治政府的根基和灵魂,法治政府必然是诚信政府,政务诚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步入更高境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开宗明义。他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设法治政府是主体工程,而政府诚信是其必然要求和重要抓手,是推动政府建设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关键。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薛方提出,在“十五五”规划背景下,政府诚信具有枢纽性战略定位。它一方面是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关键点,另一方面对应着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建设要求。他强调,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建设的灯塔”,不仅具有表率作用,更象征着现代治理文明的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田侃认为,政务诚信是一个极具综合性的跨学科领域,涉及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需以技术赋能制度、以法治保障执行、以社会监督促实效,在动态平衡透明度、效率与安全中推进治理现代化,实现“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的良性互动。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经济法系主任李文华提出,要多措并举,加强地方政府诚信建设。他指出,“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是稳妥管理好地方政府债务、强化地方政府信用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十五五”规划中提出的“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等目标,增强地方政府诚信,具有战略意义。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刘栋栋指出,政府诚信是廉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键纽带,直接关系到政策预期稳定性和市场主体信心,对形成“放得活、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具有决定性影响。
江苏省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综合经济研究所负责人刘凡华将政府诚信视为衔接法律与道德的枢纽。他认为其目标是通过“立信、自信、增信”,最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要进一步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完善各类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等。推动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加强政府履约管理,支持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不依赖政府信用、财务自主可持续的市场化企业。
聚焦破解政府诚信的认定与监管难题
在具体实践中,政务诚信建设面临一系列界定模糊、机制不畅、监督乏力的深层挑战,突出表现为失信行为认定难、责任追溯难、有效问责难。
在政务诚信的监督机制创新上,王伟和李文华均强调了“纪检监察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重要性,建议推动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加强对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破解隐性壁垒。李文华还建议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设亲清政商关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通过分享江苏、陕西、浙江等国内政务诚信建设实践具体案例,提出加强“信息共享-诚信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的有关建议。
从基层信用治理角度看,山东省寿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委刘永昌分享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进以“信用管理软措施+行政处罚硬手段”相结合的“信法联动、以诚管城”新模式,通过系统化的信用评价与管理的经验做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注入持久动能。同时也指出城市管理中面临的“管与放”“制度与执行”“认知与能力”等基层治理现实问题挑战。
深圳信用促进会秘书长鲜涛指出,政务诚信相较于其他领域,具有基础性作用。政务诚信事关政府公信力,而政府公信力又关系着社会运行成本、效率和稳定,维护和保障政府公信力是政务诚信建设的核心目的。政府信用面临多重性质问题,即可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亦可作为市场中的“公共主体”。因此建议推动从“讲诚信”到“防风险”并重,推动构建多元政务诚信建设机制,将政府主导的诚信,转变为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建设。
从企业视角看,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温玲建议加强政府部门政策执行力、推动历史拖欠账款清理、增强政务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信富泰(江苏)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石祚建呼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诚信培训与教育,系统开展第三方信用体系建设培训课程,内容涵盖信用法规、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
探索制度化、数字化与共治化新路径
面向“十五五”,专家学者与基层管理者共同梳理了政务诚信建设的现实难题,从制度完善、技术赋能、模式创新等维度,提出了政务诚信建设的多元路径。
薛方系统提出了“三化”路径:制度化、资产化和场景化。他特别强调“资产化”,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确认了政府信用的资产价值。政府诚信应成为信用资产化的加速器,在“国家信用资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系统性征信、信用风险防控”四个方向深化。
田侃详细阐述了数字化与人工智能赋能的机遇。通过数字技术构建数字政府,将行政合同、审批流程、政策承诺等政府行为进行上链管理,实行全过程留痕,形成不可篡改的诚信记录体系,实现政务数据全流程可追溯,确保政策执行与公共资源分配的透明度,提升政府行为的公信力。
中国电子商会商业信用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根从商协会视角建议,把政务诚信纳入数字政府核心工程统筹推进,依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推进政务诚信相关数据的标准化治理和共享应用,优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拨付、惠企政策兑现等领域实现数据贯通,以数字化手段提升政务诚信可监督、可评估水平。建议引导第三方和社会力量参与,并通过在数字政府基础好的区域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推广。
研讨会最后,中国发展改革报社期刊事业部总监、《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杂志总编辑朱永旗做总结发言。朱永旗首先感谢专家学者、业界代表参会并发表真知灼见。他表示,下一步期刊事业部将立足《中国信用》杂志媒体智库平台,以“诚信会客厅”为重要抓手,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开展常态化专题研讨,不断凝聚行业共识、汇聚实践经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典型案例报道与前沿问题研究,丰富产品服务矩阵,切实发挥好《中国信用》杂志媒体智库平台作用,助力服务发展改革中心工作,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贡献更多信用力量。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公布课题征集入选公告!国信研究院上榜
日前,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公布《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研究课题征集入选公告》,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入选《数据安全法视域下公共信用数据共享流通应用的难点与对策研究》课题承担单位。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研究课题征集入选公告
2025年12月2日,《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研究课题征集入选公告》公开发布,得到了相关单位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按照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委托课题工作部署安排,现已完成课题申报材料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各课题承担单位(详见附件)。近日,我们将与各承担单位联系,推进后续工作。
在此向关心和支持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工作,积极参与课题征集的单位和专家表示诚挚感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研究课题征集入选名单
一起回顾2025年100个“信用时光”
时维岁序,华章日新
在 2025 年的征程中
信用建设的每一步深耕都绘就了崭新图景
2025年,信用数据底座不断夯实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归集数据总量突破830亿条,覆盖37类高价值信用信息,建成超30亿条的核心数据资源池;征信系统收录8.1亿自然人信贷信息,超1.3亿户企业和织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归集实现“量质双升”。
2025年,信用数据应用效能全面提升
“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发布,汇聚多方力量,着力打造信用领域可信数据空间。信用数据应用生态更加丰富,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推进信用便企惠民,超600个城市依托信用数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2025年,信用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显著
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整合联通地方各级平台238个,累计实现融资规模超41.1万亿元,较去年底增长18.6%,其中信用贷款达10.2万亿元,增长17.9%,有力动金融机构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
2025 年,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
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从多维度系统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委分别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标准流程,畅通修复渠道,为信用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修复服务,推动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化、协同化开展。
2025年,信用服务感知更加突出
全国31个省出台“信用代证”相关实施方案,“信用中国”网站作为全国信用信息“总窗口”,出具“信用代证”报告近百万份,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近4000万个;网站日均访问量超2亿次,信用报告日均下载量超8万次,完成超过200万条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信用服务的可得性、便捷性与普惠性持续提升。
让我们跟随时间轴,
回顾2025年信用领域重要进展!
1月大事记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布
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要求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重点包括:建立统一、协同的信用修复制度;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将政务失信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绩效考核,畅通违约投诉渠道。
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用好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1月,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凝心聚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中提出:“用好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四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纳入“一网通办”范围
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深化合作,在全面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的基础上,首批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4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纳入“一网通办”范围。
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发布《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同时,综合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教育、规范、震慑作用,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实现全覆盖
1月,据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介绍,截至2024年12月底,我国已有超过6000万家企业、1.25亿家个体工商户以及700余万家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汇集了市场监管、民政、编办、全国总工会等19个登记管理部门的35种机构类型,涵盖了我国各类组织机构并实现了数据信息动态更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
全国首个“信用代证”区域互认协议签署
1月,重庆市和成都市签署了《关于推动重庆成都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互认合作协议》,成为全国首个“信用代证”区域互认协议。成渝两地将统一信用报告标准,分阶段、分步骤逐步推动“信用代证”全领域、全场景互认,首批在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重点场景中实现互认,再逐步拓展至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人员招录等政务服务领域,以及招标投标、产权交易等商务领域。
2月大事记
国办:推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2月,《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提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将油品质量计量达标、依法纳税、应急保供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曝光力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国家发改委:完善化肥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旨在确保春耕及全年农业用肥量足价稳。《通知》要求,完善尿素期货监管交割和化肥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完成优化整合
2月,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按照《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截至2024年末,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完成辖区内平台整合。整合后,各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各市县不超过一个平台,保留的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并在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五部门联合提出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
2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围绕改善服务消费品质,行动方案提出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健全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民生领域消费信用体系。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方面,行动方案提出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24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总观摩会在江苏南京召开
2月,2024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总观摩会在江苏南京召开。会议指出,为下一步全面提升信用建设水平,各地方还要从以下五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狠抓政务失信行为;二是全面提升“信易贷”服务质效;三是以信用建设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四是大力拓展信用便民惠企应用场景;五是持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电力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发展报告2024》发布
2月,《中国电力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发展报告2024》发布,从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框架日趋完善,评价机制创新突破,管理效能显著提升,高度重视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与诚信文化的建设等方面,全面展示了电力行业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最新进展与成效,并选取了部分电力企业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创新实践案例与成功经验,展望了未来电力行业在全面塑造和推广“信用电力”品牌形象、加强诚信宣传与舆论引导、以信用促进电力行业的绿色发展、推动形成一批信用实践创新企业等方面的发展方向。
19个信用交通典型案例获交通部推广
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2024年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典型案例名单,公布19个通过信用方式提高管理服务能力的经验做法。公布的案例共涉及13个省(区、市)和海事、长航系统,包括运输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政务服务等多个业务领域信用应用,其中京津冀通勤快巴信用管理,苏州、无锡、常州、南通交通信用一体化,山东“信用+船舶检验”等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得到肯定推广。
《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2025年版)》发布
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2025年版)》。《条目和规范》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行业实际,界定了交通运输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8类,同时明确信息指标、公开属性、共享属性、归集来源、更新频次和数据规范,为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2月,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提出,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文件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发布
2月,在2024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总观摩会上,“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发布。实验室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与10家全国性银行机构合作共建,汇聚多方力量,充分整合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市场化信用信息,着力打造信用领域可信数据空间,通过加强数据治理、深化隐私计算、创新联合建模等方式,进一步拓宽信用信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提供重要支撑。
3月大事记
政府工作报告:出台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3月,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信用相关内容包括:出台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加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落实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优化融资、结算、外汇等金融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强化企业境外参展办展支持。
国办: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力度,探索发展相关行业特色企业征信机构
3月,《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平台,探索依法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范围;强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功能,探索发展相关行业特色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合规推进金融数据共享和流通,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力度。
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2.0版)全新上线
3月,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2.0版)全新上线。平台主要功能包括:1.政策解读:发布海关最新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权威解读。 2.疑难解答:海关专业团队将及时回应并协调解决企业疑难问题。 3.信息推送:及时向企业推送海关政策宣讲活动及相关信用信息。 4.培训考核:开展企业培训及考核测评。 5.调查问卷:发布并接收企业相关调查问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
3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及其配套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明确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分类指标、分类周期、差异化监管措施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涵盖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监管执法等多个维度,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B、C和D四类。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发布
3月,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方面,规定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发布
3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清单》列出14项失信惩戒措施,涵盖权益限制、重点监管、市场化措施等三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3月,《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印发。《意见》部署了23项政策举措,涉及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等5个方面。《意见》指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正式上线
3月,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运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助力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开展信用修复,全面支撑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统一平台实现了“统一入口、异地修复”,向经营主体提供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的查询和信用修复服务,实现一键获取违法失信信息,一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
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
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指南明确了评价等级,规范了评价程序,并明确了结果应用。
4月大事记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下一步各从3方面推进信用信息开发利用、信易贷、信用修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4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指出,下一步,将从提升信息共享质效、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强化数据应用和产品开发三个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从夯实归集共享基础、加大数据治理力度、有序推动数据开放流通三个方面,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开发利用;从健全信息安全制度、提升系统安全水平、强化技术支撑保障三个方面,抓好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工作;从统一规范、强化协同、加强监管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中办、国办:推进价格信用制度建设
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意见》在“推进高效协同共治”中提出:推进价格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价格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16个省份开展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
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决定将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6个地区纳入范围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
四部门联合发文,完善体育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4月,中国人民银行、体育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金融支持体育产业发展。核心措施包括:推动建立体育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扩大其信用评价与评级结果在融资中的运用;探索建立优质企业“白名单”制度。
商务部:进一步优化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和服务
4月,商务部召开《关于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服贸司司长孔德军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优化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和服务,归集更多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加快“家政信用查”APP和小程序互联网全平台覆盖,实现“家政信用查”与地方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互通;加强“家政信用查”的宣传和推广。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暨工作部署会召开
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暨工作部署会。会议强调,重点做好八方面工作,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激励政策环境构建、失信惩戒措施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完善统一、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健全、信用信息在金融服务中的开发利用,以及地方信用建设水平。
国家发改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
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提出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经营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央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严防对供应链金融领域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
4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
4月,为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行业科技创新生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严格中医药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诚信管理,要求各地各单位将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记录列为中医药科技活动和人才选拔培养等领域各类评价的否定性指标。
失信名单人数10年来首次下降
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4年失信名单人数实现10年来首次下降。2025年一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39.42万人次,同比继续下降9个百分点,同时人民法院完成信用修复超40万人次,失信名单人数延续2024年的负增长趋势。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多处涉及信用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其中信用相关内容包括:“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等。
5月大事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公告》提出:“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专项信用报告应至少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各地区要于2025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信用代证”工作,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
央行: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
5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推动跨境信用融资便利化。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允许在南沙的港资或澳资银行共享其母行掌握的同一居民信用状况”;“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工信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建立通信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推动信用评价工作;支持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行业企业信用档案,筑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数据基础。
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5月,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提出:巩固“信易贷”工作成效,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持续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提升共享信息质量;加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为银行提供高质量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银行加强信用信息在贷前、贷中、贷后中的应用;有序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为小微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失信记录提供服务和帮助,支持小微企业便捷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
6月大事记
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
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68号),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通知》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0元降低至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元降低至1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30元降低至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10元降低至5元。
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国家医保局印发《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对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是对于评价的档次、依据等做了调整:一是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案源信息。二是将四档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并相应从严调整了评价标准。三是精准加大惩戒力度。四是完善相关程序。
3至6月,11项信用领域国家标准下达制修订计划
3至6月,11项信用领域国家标准下达制修订计划,其中包括7个修订标准:《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业务》《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要求》《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分级分类通则》《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评价业务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4个新制定标准:《产业园区信用评价实施指南》《国有企业采购信用评价实施指南》《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化通则》《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应用指南》。
全国第二批16个文旅信用试点全部通过验收
6月,文旅部办公厅公布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2023—2024年)验收结果的通报》,经综合评估,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新区、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新余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南省郴州市、海南省三亚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等16个试点地区均通过验收。
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6月,《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方案》着眼于信用修复制度的有效实施,从十个方面对信用修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
《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2025)》发布
6月,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发布《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2025)》,《报告》系统梳理了我国网络诚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收录了2024年中国网络诚信建设工作案例和2024年中国网络诚信十件大事,旨在为社会各界提供中国网络诚信建设的全景式观察,推动形成“守信互信、共践共行”的网络生态。
第四家个人征信机构将落地上海
6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陆家嘴论坛上宣布,将在上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个人征信产品,进一步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7月大事记
国办:推动审批服务、监管执法和信用管理协同联动,提升“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监管质效
7月,《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对外发布。《意见》提出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推动审批服务、监管执法和信用管理协同联动,深化预防提醒、合规指引等服务,探索智慧监管、无感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清单》显示,由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分别作为责任部门的“征信信息查询”及“纳税信用级别依授权查询”事项列入其中。
市监总局发文,建立健全“三位一体”诚信计量运行机制
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部署12项重点任务,其中包括:建立健全诚信计量体系,推行经营者自我承诺、政府部门推动、社会各界监督的三位一体机制,并实施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保障民生计量准确。
全国首个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发布
7月,国家标准《信控服务机构分类及编码规范》(GB/T 45805-2025)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信控服务机构进行了科学、统一的界定与分类,系统构建了三级分类体系,并配以规范编码,有效解决了行业长期存在的定义模糊、分类标准缺失问题,为产业规范管理、精准施策和统计监测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5-2026年文旅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即将开展
7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的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试点地区,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
三项信用监管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7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企业信用数据项要求》(GB/T 22120—2025)、《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GB/T 31952—2025)、《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GB/T 22118—2025)三项国家标准,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处理、信息共享及信用档案建设提供系统指引。
最高法发布9个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个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把信用惩戒聚焦到对少数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上来。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是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二是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人员纾困解绑;三是坚决惩治恶意失信行为。
2025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信用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北京召开
7月,以“创新信用技术·优化数字生态”为主题的2025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信用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论坛”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旨在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信用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对话平台,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创新的信用生态体系,为北京数字友好城市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信用基础支撑。
中宣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2024年“诚信之星”
7月,为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2024年“诚信之星”。2024年“诚信之星”共10个,分别来自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广西、重庆、宁夏、新疆等地区。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印发
7月,《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推行“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提供重要保障。
8月大事记
七部门:支持金融机构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8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推进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优化对首贷户的征信供给,提升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依托大数据和特定场景,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服务;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三部门:借款人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将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8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案》提出:贷款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开展差异化授信;对于借款人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由贷款经办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水利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8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流程,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和修复路径,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推动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五”时期我国企业信用指数不断提升
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指出:我国企业信用指数从2020年度的128.6上升到2025年上半年的161.61;探索推动长三角等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在政务服务、企业信用、监管执法、标准认证等方面实现“异地同标”;建设大湾区信用数据共享专区和跨境信用综合服务平台。
中办、国办:依法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信用监督管理
8月,《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建立碳市场相关数据部门共享机制;依法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信用监督管理。
《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
8月,《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明确强调分级、智能、精准管控重大风险源,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第一届中国信用与数字经济交流活动在贵阳举行
8月,第一届中国信用与数字经济交流活动在贵阳举行,65家金融机构、25家大数据企业联合倡议,各方以算力为基、以数据为翼,携手构建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信用经济体系,充分借助贵州智算优势,深入打造信用领域可信数据空间,面向全国提供场景服务,实现数智赋能信用创新。
共建“信用东北”框架协议正式签订
8月,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签署《共建“信用东北”框架协议》,宣读《共建“信用东北”倡议书》,发布“信用东北”专属LOGO,启动辽宁省企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共建“信用东北”框架协议聚焦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地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数据共治、市场监管协同、制度规则互认、监管创新共用等目标,统筹落实东北振兴发展战略。
9月大事记
三部门:严查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法查处信息要记入信用记录
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重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强化信用监管:相关执法查处信息要记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对生产、流通单位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列入相关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实结论,冒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
央行发布《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服务指南》
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发布《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服务指南》,该指南通过“规则透明化、操作标准化、准入严格化”,实现了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将成为中国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规范化发展的一个关键标志。
国办:健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9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印发。在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方面,《通知》明确:健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行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认定,推进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拓展旅游市场信用应用场景,发展信用经济;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9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以推进更高水平的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为核心理念,突出“三个一”顶层设计。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建设全国唯一信息化管理模块,夯实海事对外公共服务唯一渠道。三是一个信用结果全国通用,发挥信用管理最大的效用。
国家发改委: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工程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行业协会要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开展工程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强化资信动态管理;加强对工程咨询机构的抽查检查,对弄虚作假、低价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文,鼓励地方完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服务体系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鼓励地方完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构建符合数创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模型;对首次轻微违规问题依法优先采取引导协商、行政指导、信用承诺等方式处理。
《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9月,《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GB/T 46276-2025)国家标准发布,为强化对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统一分类、失信行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操作指南。标准确立了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的基本原则,给出了失信信息的范围、分类体系架构、编码规则、分类及代码等相关信息,适用于对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分类与使用。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9月,《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GB/T 46278—2025)国家标准发布,旨在推动评价信息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助力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标准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建立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内容及指标设置,适用于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活动。
《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9月,《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确立了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的基本原则,给出了信用承诺类型、基本内容、管理程序、奖惩措施等相关信息,为各类经营主体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规范有序开展信用承诺提供操作指南。
第四届长三角信用论坛在上海召开
9月,以“信用服务跨区域协同共进,因地制宜建设新质生产力”为主题的第四届长三角信用论坛在同济大学举行。论坛上,发布了《中国全行业信用评价模型研究报告》《跨区域信用合作与协同发展报告》、长三角数据模型研究实验室3.0等成果,成立了旨在推动信用人才交流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信用执行官俱乐部”。
央行信贷通平台建成上线
9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央行信贷通)建成并上线。平台旨在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信息对接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升金融管理服务数字化水平。平台主要功能包括发布融资需求、展示金融产品、发布政策咨询、开展问卷调查。经营主体可在平台注册用户后自主填报融资需求,或在银行已发布的金融产品中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融资申请。
10月大事记
国家能源局印发《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指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行业环境,到2027年底,能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显著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效运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信用成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7城联动共建企业信用修复跨区域协同机制
10月,天津、杭州、石家庄、昆明、南宁、海口、哈尔滨等7个城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共同签署《关于推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跨区域协同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以交通运输领域为试点,构建“信息共享、材料互认、结果互用”的新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多地跑、往返跑”的难题,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务实可行的“信用方案”。
“十五五”规划建议发布,五处提及信用建设
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建议》在多个章节提及信用相关要求,包括提出“建设信用经济”,要求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涉及加强科技诚信、弘扬诚信文化等方面。
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开通“信用代证”服务
10月,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指出,截至9月底,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开通“信用代证”服务,累计为46.2万家企业出具报告97万份,替代违法违规证明约3900万个。总的看,相关工作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一是“一网通办”,二是“应替尽替”,三是“跨区互认”。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从扎实推进信用数据治理、持续扩大应用范围两方面持续推进“信用代证”改革走深走实。
住建部印发2025版公共信用目录
10月,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目录》共包括一级类别信息9类,二级类别信息25类。
5个信用项目在2025全国“数据要素×”大赛中获奖
10月,2025年“数据要素×”大赛组委会组织开展了全国总决赛线下终评,形成全国总决赛获奖项目名单。《名单》中涉及5个信用项目:1.基于可信数据空间的数据赋能信用联合实验室—“湘信贷”平台探索与实践2.公共数据架起政银企信用金桥,以数增信提升金融服务质效3.信用数据× 政企联动新范式,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4.基于数据要素乘数效应的生态信用数据资产开发与流通体系5.跨境数字信任数据赋能数字文旅。
第三届粤港澳大湾区信用论坛在广州举行
10月,第三届粤港澳大湾区信用论坛在广州召开。本届论坛由广东省信用协会携手港澳相关机构联合主办,吸引粤港澳三地300余人出席。论坛以“深化信用协同,赋能湾区发展”为主题,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企业信用分级规范》团体标准,研讨“AI重构信用风控,赋能产业创新升级”“构建全流程风控体系,护航内外贸协同发展”等话题,为区域信用协同发展凝聚共识、探索路径。
11月大事记
国办:进一步发挥信用制度作用,提高场景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在深入推动场景开放和公平高效配置,促进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发挥信用制度作用,提高场景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11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公布,《条例》旨在规范监测活动,提升数据质量,其中信用相关要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坚持依法、科学、诚信监测,构建多方协同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其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立了“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明确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修复申请。将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置不同的最短公示期。此外,还对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以及协同监管机制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工作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协同化的新阶段。
市监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统一修复规则,扩大了信用修复范围,完善了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全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综合改革试点落户浙江
11月,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动员会暨浙江省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推进会在杭州召开。据会议介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全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放在浙江开展。浙江将围绕四大方向持续发力:聚焦打基础,夯实信用信息支撑体系;聚焦促应用,深化信用场景驱动赋能;聚焦强监管,提升信用监管治理效能;聚焦优服务,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
第五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正式启动
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第五批示范区推荐工作。第五批创建工作将按照《第五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指标(2025年版)》开展,分为基本要求指标、基础工作指标和示范工作指标。基本要求指标即为一票否决项,基础工作指标和示范工作指标分别各50分。
12月大事记
信用北京论坛暨京津冀晋信用协同交流会举办
12月,以“深化信用建设,共筑高质量发展新生态”为主题的信用北京论坛暨京津冀晋信用协同交流会在中关村展示中心举办。会议总结了十年来,京津冀晋四地秉持“一盘棋”思想,在共同制定顶层规划文件、发布关键标准规范、实现14类公共信用数据协同共享与跨域共用、开展协同信用监管、共办诚信活动等方面的成果成效。
财政部、科技部:健全科学事业单位科研诚信管理
12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聚焦科研诚信管理。核心要求包括:建立学术诚信承诺、科研可追溯及成果报告等制度,防范科研失信;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对成果转化中的失信或泄密行为实施动态监督与严肃惩戒;完善失信行为查处通报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内部记录及科研诚信数据库,并依法依规采取限项申报、限制评优晋升等惩戒措施。
全国信用修复工作推进会在长沙召开
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长沙市组织召开全国信用修复工作推进会,宣传解读《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总结交流2025年信用工作经验成效,谋划部署2026年信用建设工作重点。会议强调,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全力构建全方位的守信激励政策环境,创新开拓政务诚信建设新局面,扎实推动“信易贷”工作走深走实,规范优化信用监管机制,提质升级信用基础设施功能,不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
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在浙江省台州市举办
12月,第七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成功举行。本届论坛以“弘扬诚信文化,繁荣信用经济”为主题,围绕诚信文化建设、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监管创新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与研讨。与会嘉宾共同探讨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沿趋势与实践路径,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凝聚智慧、贡献方案。
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累计融资规模突破40万亿元
12月,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副主任吴阿明在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开幕式暨主论坛上表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已整合联通地方各级平台238个,累计实现融资规模超41.1万亿元,较去年底增长18.6%,其中民营企业融资规模31.8万亿元,增长17.7%;信用贷款达10.2万亿元,增长17.9%,其中民营企业信用贷款6.9万亿元,增长20.5%,有力推动金融机构精准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发布
12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办法》的核心,是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全生命周期规范,实现组织机构从“设立”到“存续”的精准识别、动态追踪。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织密社会信用体系“数据网”,破除“信息孤岛”“数据烟囱”,架起全国统一大市场“数字桥”,激活市场监管“智慧脑”。
三部门联合发文部署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
12月,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商务金融协同以提振消费,其中,信用与金融支持重点包括:引导信贷资源加大向消费重点领域投放,支持县域商业、农村物流及冷链设施等项目;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推动消费领域信用建设,促进信用贷款投放。地方可依托信用服务平台等机制,建立并共享消费重点项目及商贸小微企业信息,便利金融机构精准对接融资需求。
央行发布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
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并详解了一项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旨在精准帮助受客观因素影响、但有积极还款意愿的个人重建信用。该政策核心是,通过“免审即享”的方式,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小额逾期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作“不予展示”处理。这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迈向“刚柔并济”的一次重要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12月,为弘扬诚实守信,全面加强债权保护,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具有以下3个特点:一是覆盖面广,扩大惩治范围;二是刑民并举,加大惩治力度;三是协同发力,扎牢法治防线。
第八届全国信用管理专业建设研讨会在天津举办
12月,为推动社会信用建设和信用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第八届全国信用管理专业建设研讨会在天津商业大学举办。会议以“产教融合、AI赋能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为主题,围绕“创新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赋能信用建设”展开,形成了构建“标准引领—数据赋能—产教融合”三维协同机制、制定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国标、强化人工智能赋能专业体系建设、共建共享实验教学案例库、推动专业建设与行业需求深度对接的共识。
丹心似铁犹铭来时路躬行不辍长歌踏浪启新程
未来,国信研究院将继续深耕信用领域,不断探索创新,让我们携手,在信用事业的壮丽篇章中,续写辉煌。
厦门日报专访 |曾光辉:筑牢信用根基,增添发展动能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信用经济的重要意义
记者: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六个坚持”重要原则,其中一个是“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并提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在您看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经济,意义和作用何在?
曾光辉:党的二十大将社会信用体系明确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此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建设“信用经济”与“法治经济”并列,凸显了信用在国家治理与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从实践来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信用经济的意义,可从三个维度来认识。
首先,这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本质是基于契约和规则的信用经济。信用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坚实基础与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能有效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市场风险。唯有以法治筑牢信用根基,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机制,方能让信用成为市场高效循环的“润滑剂”,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持久动力。
第二,这是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举措。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经营主体间的信任缺失导致交易效率低下,制度性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建设信用经济能够打破信息壁垒,让信用良好的企业获得更多市场机会和金融支持。厦门市“信易贷”平台帮助32万家企业获得融资达1442.69亿元,正是信用激活市场活力的生动实践。
第三,这是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能够实现监管资源的高效配置。厦门在18个领域对57个监管对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利剑高悬”,既减轻了合规企业负担,又提升了监管效能。同时,推出“专项信用报告”替代37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信用承诺替代繁杂材料,申报材料精简83.51%,这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极大提升了政府治理水平。

图为曾光辉接受记者采访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厦门率先实践形成经验
记者:最近,经济日报刊发长篇通讯《信用“招牌”如何增值变现》,详解和点赞厦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请您谈谈厦门做法与经验。
曾光辉:厦门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近年来始终以先行先试的特区精神推进信用建设,今年连续8个月保持城市综合信用指数全国“双第一”,还成功入选“2024年诚信建设影响力城市”。厦门的经验做法可概括为政府引领、场景创新和生态共建。
从政府层面看,厦门始终将政务诚信作为信用建设的“领头雁”,既当好规则制定者,更做好公平维护者。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夯实信用根基,出台全国副省级城市首部地方社会信用条例,构建数据归集、信用监管、市场化应用的全链条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深化政务诚信履约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将政府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坚决治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同时,厦门还率先建立企业社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对48万家经营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为精准监管与服务提供依据,这与《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政务诚信引领”的要求高度契合。
从经营主体看,厦门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以“信用+”模式破解发展痛点。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创新推出“信易贷”平台,构建全国首个“信易贷”隐私计算联盟,实现数据不出域、安全可计算,还开发了港航、园区、科技等垂直领域专属产品,“火炬园区贷”已为6000家企业提供主动授信额度,惠及400多家企业,提供460亿元贷款,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轻资产、无抵押”的融资困境;在监管领域,厦门整合涉企检查事项,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A级企业减少抽查频次,让企业“安心经营、专心发展”,这种“寓服务于监管”的模式,既优化了营商环境,又激发了市场活力。
从民生服务看,厦门将信用建设与群众生活紧密结合,让“信用有价”成为市民可感知的幸福。厦门在全国首创的“个人信用白鹭分”,注册人数已达363万人,覆盖全市70%多常住人口,开通了信用停车、信用借阅等120多个惠民场景,如“信用就医”让94万市民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平均单次就诊节约35分钟,解决了反复排队缴费的痛点。厦门市通过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创新应用生态,让信用从抽象概念转化为市民生活中的“便利实惠”,真正实现了“信用惠民、信用利民”。
着力“五化” 推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记者:厦门要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维度看,厦门如何继续走前头、当示范?
曾光辉:厦门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继续“走前头、当示范”,就要紧扣《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以规范化、市场化、一体化、精准化、国际化为路径,推动信用建设从有成效向高质量跨越。
一是以“规范化”筑牢信用根基。一方面,要持续加强信用数据标准建设和归集共享,推进水电气、产业链、交易合同等重点领域数据的高效融合,强化数据综合治理,提升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另一方面,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深化“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实现“一口受理、协同修复”,目前已帮助5500多家企业重塑信用,未来还需进一步优化线上线下联动的修复服务网络,让失信主体重塑信用、回归市场。
二是以“市场化”激活信用价值。要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信用服务产业生态。依托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深化“信用+金融”实验室建设,推动港航信易贷、工程信易贷等产品向更多行业领域延伸,同时引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等专业机构,开发更多信用数据产品;探索信用消费新模式,在中山路等商圈试点诚信指数评价,推动“先享后付”服务拓展至零售、文旅等领域,让信用成为拉动消费的新动能。
三是以“一体化”打破信用壁垒。一方面,打造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和综合服务平台,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信用共享互认,深化两岸、厦漳泉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信用合作机制。另一方面,打造一体化信用应用场景,提高不同场景的联动水平,如推动住房租赁、酒店、教培等多个领域 “以信用代押金”,建设“无押金信用社会”。
四是以“精准化”提升治理效能。依托AI、大数据、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构建信用城市智慧模型,实现信用风险智能预警,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在监管领域,进一步细化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比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建立更精准的信用评价指标,让监管靶向发力;在服务领域,推动政策精准找人,如厦门税务通过大数据推送社保缴费提醒、信用修复指导,让信用服务主动上门,提升企业与市民的获得感。
五是以“国际化”服务开放发展。厦门作为对外开放前沿城市,可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标准体系,在跨境贸易、物流等领域引入国际信用评价机制,为外贸企业提供“信用背书”;同时,推动“信用+跨境金融”创新,依托厦门港的区位优势,开发跨境物流信用产品,降低企业跨境交易成本,让信用成为厦门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
总之,厦门的信用建设已从单点突破进入系统集成的新阶段,未来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拓展信用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多“厦门经验”。
曾光辉:构建信用场景创新应用生态,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信用动能
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于12月12日至14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举行。在“新时代信用场景创新应用”主题论坛上,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曾光辉指出,信用建设已进入以场景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应加快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覆盖全面、应用广泛的信用场景创新应用生态,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信用动能。

图为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曾光辉主旨分享
曾光辉表示,信用建设的核心在于应用,而应用的载体是场景。他提出,信用工作的本质可概括为“53324”框架,即覆盖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个人、司法机关五类主体,围绕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义务三类义务,贯穿采信、评信、用信三个环节,运用激励与惩戒两类措施,并依托制度、技术、应用、文化四个维度协同推进。他强调“无场景,不信用”,信用只有嵌入具体场景,才能真正发挥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市场风险的作用。
曾光辉系统总结了当前我国信用场景创新应用的十大特点:公共领域应用优于市场领域;有顶层设计的行业成效更明显;惩戒应用成效优于激励应用;特定场景优于普惠场景;企业感知优于个人感知;城市信用优于农村信用;东部地区优于中西部地区;经济类场景优于社会类场景;应用制度建设优于应用文化建设;信用监管优于信用服务。他指出,当前信用应用仍存在广度深度不足、发展不平衡、场景单一等问题,尚未形成全面、统一、有序、可持续的良好生态。
围绕如何构建信用场景创新应用生态,曾光辉提出八点建议:一是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夯实制度根基;二是提升数据归集共享质效,丰富数据要素,重点加强市场信用数据的融合应用;三是推动信用平台网络服务一体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信用精准画像与动态监测;四是重点拓展市场化、普惠型、个人类信用场景,推广个人信用分;五是推动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信用场景共通互用;六是加快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多方协同创新;七是坚守数据安全与合规底线,防止信用泛化与滥用;八是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推动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风尚。
曾光辉表示,信用建设非一日之功,场景创新需久久为功。他呼吁各界以更大决心、更实举措,共同推动信用场景创新走深走实,构建开放共生、协同共进的信用应用生态,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信用力量。
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高层次交流平台,旨在围绕信用建设的前沿议题开展对话、凝聚共识、推动实践,此前已成功举办多届。本届论坛以“弘扬诚信文化 繁荣信用经济”为主题,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智库机构、行业企业代表参会研讨。
国信研究院院长曾光辉:统一规则、精准施策,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
统一规则、精准施策
全面提升信用修复
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
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
正高级经济师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与市场环境优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共六章30条,就如何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系统、精准的部署。《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切实举措,是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行动,是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优化提升,对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四个“统一”,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失信约束机制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问题日益凸显,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认定单位的修复具体做法不一致,给经营主体带来困扰。《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范围、渠道、条件、流程进行统一规制,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一)统一信用修复范围。《管理办法》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信用修复、失信信息的定义,明确了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信用修复不仅仅是要求终止公示所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也包括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以及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这让信用修复实现闭环管理,解决了官方网站已经停止公示修复后的失信信息而该经营主体却仍然可能受限的问题。二是明确失信信息不仅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将异常名录信息的修复也明确纳入统一规制范畴。这就意味着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监管的异常名录信息的修复也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要求。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既保留了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修复的自主性,又兼顾了全国“一盘棋”。
(二)统一修复申请渠道。过往,经营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地方信用门户网站等多个渠道申请信用修复,多渠道看起来很便捷,实际操作却让信用主体很困惑,不知该找哪个渠道更权威快速。《管理办法》一方面对信用修复的申请入口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是信用主体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的唯一“窗口”;另一方面仍然坚持“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将失信信息推送给认定单位,且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由“信用中国”网站开设账号。这就既有利于经营主体统一认知、快速找到修复渠道,也有利于认定部门及时集中、批量处理修复申请,还解决了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因缺乏信息系统而进行人为操作的失误和贻误问题。
(三)统一信用修复条件。《管理办法》沿用了《试行办法》“履行义务+最短公示+信用承诺”的修复基本条件,同时又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是明确增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更加契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需求。二是将“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细化为“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义务”,更加符合不同类型失信信息的修复要求,比如因自主信用承诺导致的违诺失信信息的修复就有了依据。三是细化了“最短公示期”要求。明确两个“不予公示”:轻微失信信息、涉及个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两个“不终止公示”: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且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失信信息均不能提前终止公示。这一设计既体现了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更体现了人性化的信用温度。
(四)统一信用修复流程。《管理办法》对修复流程进行了更加标准的规范。一是优化修复审核环节。由“失信主体履行义务—向认定单位申办同意修复书(如需)—多渠道申请修复(如果通过信用中国申请:市级信用平台受理、初核—省级信用平台复核—国家信用平台终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主体”调整为“统一渠道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认定单位出具意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结果反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极大缩减了修复审核环节。二是修复时限由“3+2+3+2”调整为“3+7”。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其中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在收到推送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将修复受理责任和决定权均交给认定单位。三是增加修复受理宽容期限。规定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而无法在受理期限内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这有利于为复杂情况预留处理空间,避免“一刀切”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推动三个“协同”,全面提升信用修复共享化水平
长期以来,信用修复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信用服务机构等多个渠道之间更新不同步、共享不充分,导致经营主体在招投标、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合法权益受损。《管理办法》就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与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如何协同进行规制,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的共享化水平。
(一)积极推动央地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央地协同机制。一是受理协同。要求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二是信息协同。要求地方信用平台网站的信息需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保持同步更新。三是督导协同。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会同机制,强化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积极推动部门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部门协同机制。一是行业主管部门与信用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在失信信息分类管理、信用修复标准制定、信用修复流程办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等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均应和信用主管部门协同开展。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共享机制,实现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三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应用协同。行业部门应该结合信用修复信息,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或者解除失信惩戒措施。
(三)积极推动社会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社会协同机制,从规章制度上妥善解决信用修复长期存在的政府与市场信息“不同步”问题。一是服务机构协同。明确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对修复信息更新不及时的市场机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共享信息,并进行约谈整改。二是诚信自律协同。强调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开展不实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否则将纳入失信记录且3年内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是宣传教育协同。《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信用修复领域的诚信教育,对修复环节弄虚作假的失信主体进一步限制修复申请条件,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形成宣传矩阵合力,做好修复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提升信用修复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
三、落实三个“科学”,全面提升信用修复高效化水平
如何清晰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信用修复的效率,如何合理区分修复信息的类别、平衡有效惩戒和包容审慎的关系,如何设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主体信用获得感安全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管理办法》对于部门职责、分类修复、主体权益等进行了科学合理安排,极大提升信用修复高效化、便捷化水平。
(一)科学界定各方权责。《管理办法》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各方在信用修复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一是信用主管部门权责。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地方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的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为“授权机构”,承担信用修复的具体业务。同时,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费。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权责。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制定,信用修复的申请受理,信用修复系统建设或者账号管理,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以及信用政策宣传教育等。三是信用服务机构权责。信用服务机构可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同时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一致,如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将受到约谈、整改或者追责。
(二)科学确定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科学界定信用修复制度的重点环节、重点流程的分类标准。一是明确失信信息类别以及认定标准。分别明确“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信息的分类标准和边界范围,有利于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信息在信用修复方面予以差别化对待,比如针对需要公示的轻微失信信息,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更加科学合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直接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均纳入严重失信信息管理,降低了修复管理成本。二是明确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失信信息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的最长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为1年至3年。同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还可以延长,这让部分企业减少了侥幸心理,有效提升了信用修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规范性。三是科学设定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进一步科学设定信用修复全过程中信用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一是知情权。明确信用修复统一受理窗口,确保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即可获取信用修复实时进展、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最终结果,消除市场各类信用修复“黑中介”可能的寻租空间。二是异议申诉权。明确信用主体对修复决定、公示内容有误、期限不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异议申诉。三是免费办理权。授权机构和认定单位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失信主体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免费申请信用修复,不需要支付高价通过第三方非法机构进行修复申请。四是修复后惩戒终止权。《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后,各方要依法依规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总体来看,《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作为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制度性规章,很好继承并优化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机制,新增了“第三方机构信息一致性”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创新制度安排,妥善解决了当前信用修复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标准不一致、共享不充分、信息不同步等问题,有效提升信用修复的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符合社会各界对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普遍期待,将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有力贡献。
国信研究院院长曾光辉:把握信用体系建设“六大方向” 推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解读
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
正高级经济师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的重要表现,是落实好中办、国办于2025年3月印发实施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具体行动,是未来三年能源行业信用建设的行动纲领。要充分把握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制度法治化、数据规范化、奖惩精细化、监管机制化、应用市场化、合作国际化”六大方向,更好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支撑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全面提升能源行业信用制度法治化水平。《行动方案》聚焦能源行业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四大主体,明确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具体方向和实施重点,锚定2027年底前实现能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进一步健全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应用、信用修复等相关制度。
全面提升能源行业信用数据规范化水平。《行动方案》强调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准确全面归集共享所涉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精准画像;明确规范“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能源”网站是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的主要公示窗口;要求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要落实信息保密与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规范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全面提升能源行业信用奖惩精细化水平。《行动方案》明确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创建、评先评优等公共服务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等激励措施,允许经营主体在供应商遴选、合作方签约、市场化交易对守信主体予以市场化激励;严格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明确“信用中国”网站是能源行业行政处罚信息的统一修复窗口,完成修复的信息同步在“信用中国”“信用能源”网站上停止公示。
全面提升能源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化水平。《行动方案》明确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风险防控等手段融入监管环节;推动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在接受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市场交易和合同签署等活动中主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明确公共信用评价规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以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形成共建合力。
全面提升能源行业信用应用市场化水平。《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加强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手段与能源行业核心业务环节的深度融合应用;支持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为经营主体赋能增信,拓展“信用+能源+金融”应用场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能源信用应用创新,推动数字化、人工智能技术与信用服务应用场景深度融合,探索管理、服务新模式,为社会各界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实施方向。
全面提升能源行业信用合作国际化水平。《行动方案》具有前瞻性地提出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信用服务对外合作,率先提出支持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指数等信用产品实现跨境互认和国际商务信用认证,实现中国特色能源行业信用服务“走出去”。为我国引领全球能源转型进程,开拓全球绿色能源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和产业服务支撑。
《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紧紧围绕能源行业信用制度建设、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信用奖惩措施、信用监管机制、信用市场应用、信用国际合作等关键问题,提出了一揽子兼具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精准化措施,必将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国信研究院应邀为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授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榆林市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质量和工作效率,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榆林市召开2025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应邀做《“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趋势与建设路径》专题授课。
会上,曾光辉院长深入解读了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重点介绍了七大类信用数据产品及全国社会信用数据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监管等领域的主要应用场景及成效,全面分析了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趋势,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突出四个“全”——全主体参与、全流程覆盖、全领域推动、全方位共建,展望了“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九大重点任务,最后,结合榆林市的实际情况,对榆林市社会信用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

国信研究院应邀为第四期电力信用管理师培训班授课
近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四川省电力企业协会、重庆市电力行业协会及湖南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共同承办的第四期电力信用管理师培训及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在成都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100余位学员代表齐聚蓉城,共同参与此次培训活动。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应邀授课。
曾光辉院长以《企业信用管理》为题,详细阐述了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概念与核心内涵。他指出,狭义的企业信用管理侧重于授信活动和决策;广义的企业信用管理则涵盖了企业获得和授予信用的全过程。信用管理的核心任务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等,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曾光辉院长深入讲解了企业信用管理的各个环节,从客户资信管理、信用档案管理到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帐管理,结合实际案例,为学员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和策略,分析了“3+1”信用管理模式、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双链条信用管理模式、“3+3”信用管理模式四种企业信用管理模式的特点和适用场景,此外,还介绍了企业信用修复政策背景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