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深水区,信用修复作为矫正失信行为、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环节,愈发受到关注。
2025年,国家层面的信用修复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地方层面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不断深化,以刚柔并济的治理举措,打破了信用惩戒“一朝失信,终生受限”的固化壁垒,构建起覆盖个人与企业、横跨多领域的信用修复制度框架,开启了信用修复新时代。
未来,随着信用修复政策制度的持续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更加完善,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题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深水区,信用修复作为矫正失信行为、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环节,愈发受到关注。
2025年,国家层面的信用修复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地方层面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不断深化,以刚柔并济的治理举措,打破了信用惩戒“一朝失信,终生受限”的固化壁垒,构建起覆盖个人与企业、横跨多领域的信用修复制度框架,开启了信用修复新时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的信用动能。
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升级
梳理2025年全年从中央到部委发布的信用修复相关政策措施,不难发现,我国的信用修复制度体系建设正循着覆盖全域、精准高效的道路全面推进。
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信用修复工作划定了顶层方向。
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创新性地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修复条件与失信主体过错程度相匹配,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同时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信用修复划定了法治红线,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进入规范化、系统化新阶段。
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开宗明义提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信用修复的总体要求、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办理流程、协同联动、监督管理等核心问题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实现了信用修复制度体系的体系性重构与制度优化,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从“制度框架”迈向“精准治理”的关键一步。
更规范、更精细、更便利。令全社会充满期待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在废止2023年试行版管理办法后推出的新规,以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政策立法为依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表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遵循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着眼于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导向、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要求,推动了信用修复制度的全局性优化与效能跃升。
例如,在流程优化方面,《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构建的一网通办模式堪称亮点:建立“信用中国”统一入口的集成办理模式,实现“一门进入、分送办理、限时反馈”的高效流水线作业。根据该办法,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即可提交各类修复申请,无需跨部门奔波;平台根据“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将申请精准推送至原认定单位,明确职责分工;认定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杂情形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及时通过平台告知,不予修复需说明理由。
这一模式极大地改善了以往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分散、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预计可减少相关企业50%以上的修复时间成本。
在《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后,多项配套政策密集落地,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修复制度体系。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针对2020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个人信贷逾期信息,实施“免申即享”的一次性修复政策,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将自动不予展示,无需个人申请操作。
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将“双随机检查”等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纳入修复范围,进一步压缩公示期和办理时限,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特色举措助力经营主体打开“重生之门”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更是引领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营商环境的优化离不开完善的信用体系。
综观2025年发布的各项信用修复政策措施,均为企业和广大创业者打开了更宽的“重生之门”,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各地结合实际推出了一系列特色举措,将信用修复的“制度红利”转化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样本,这也正是对“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生动诠释。
在北京,“无感修复”模式让信用修复进入“云服务”时代。以往企业修复信用需在多个部门间奔波,提交五六份材料,耗时至少一周。作为“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类高频修复事项整合为“一张表单、一个入口”,通过打通部门数据壁垒,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全程网办、联动修复”。依托“京通”小程序打造的信用修复专区,让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即可一键查询信用状况、提交修复申请、跟踪办理进度,真正实现“零接触、零跑腿”。针对企业不同场景需求,北京还推出“三书同达”事前指导、政企协同数据共享等差异化服务,同时推进京津冀三地修复标准统一,打通跨省修复“最后一公里”。2025年以来,北京已有8万余户次经营主体通过“免申即享”等机制实现信用“无感修复”,材料齐全的轻微失信修复最快当日办结,修复时限整体压缩4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推行“随案引导”机制,将信用修复嵌入立审执全流程:在立案阶段,列明失信风险及修复路径;在审理环节,结合案情释明“积极履行可减免惩戒”的正向激励;在执行环节,提供“履行期限协商”“分期还款方案”等个性化建议。
2025年3月,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相关通知,确立“属地管理、就近受理”原则,统一全市修复标准及材料模板,推动信用修复从“坐等申请”向“主动上门”转变。各区(市)通过“千企万户大走访”、建立信用修复辅导工作站等方式,面对面为企业讲解政策、提供精准辅导。在流程优化上,鹰潭构建清单化服务体系,大幅精简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从多个工作日提速至最快“即来即办、当天办结”。同时,推行“信用承诺+容缺受理”机制,广泛推广线上申请渠道,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零跑腿”。更重要的是,鹰潭将信用修复与企业融资、合规转型等需求精准对接,与贵溪市“财园信贷通”等融资服务联动,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截至2025年底,鹰潭市已有301家企业高效完成信用修复,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提速超60%。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易因“年报未报”“地址异常”等轻微问题失信,导致其融资受阻、合作受限,制约发展活力。相关数据显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中80%以上是因轻微问题失信。
2025年发布的各项政策措施,为破产重整企业开辟了顺畅的“重生通道”:《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这些政策措施,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大的容错空间,给市场经济注入了更高的温度。不仅有效激活了优质资产,更体现了信用修复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稳定的作用。记者了解到,各地已有多家破产重整企业通过该通道成功修复信用,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中标重要项目,实现业务回归正轨。央行数据显示,2025年前三个季度,全国共有230万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修复重新获得融资,其中60%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20万元贷款当天审批发放,这下扩大农资销售规模的资金难题就解决了!”今年1月,江苏徐州的农资商户方先生收到了贷款发放短信通知。此前,他因多次出现贷款利息晚还的情况,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了多次逾期记录,去年方先生想继续申请贷款扩大经营规模,却因为征信问题搁浅了。
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落地后,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相关群体,发现方先生的逾期记录完全契合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要求,于是第一时间联系方先生,详细解读政策细则。在重新提交贷款申请后,方先生很快获批拿到20万元资金。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某酿造厂曾一度经营停滞,去年该厂准备重新盘活运营,申请恢复原有商标注册权时,发现因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监管人员指导下,我补报了年报并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现在我的商标注册权恢复了,厂子也重新‘活起来’了。”该厂负责人高兴地说。
记者了解到,2025年,辽宁省将信用修复环节深度嵌入行政处罚流程之初,在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贴心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让企业第一时间了解违法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及时提醒当事人在符合条件后,第一时间申请信用修复,不错过最佳修复时机。针对不同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诉求,辽宁省提供 “一企一策”精准帮扶。通过点对点指导,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指导,帮助企业准确把握信用修复的要求和流程;全程帮办,安排专人全程协助企业办理信用修复相关事宜,让企业省心省力。2025年,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为6.55万户经营主体完成违法失信信息修复,帮助失信经营主体及时破解在信贷申请、招标采购、政策扶持等方面的限制,重塑良好信用,重拾竞争力。
刚柔并济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纾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组数据引发关注: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名单人数首次下降。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又有197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从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到信用修复让守信者“重获新生”,一降一升的数字变化,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精准务实,也彰显出社会治理刚柔并济的温度与智慧。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旨在增加失信成本,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统计数据显示,自2013年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累计有1800余万被执行人(次)履行了法律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此可见,实施信用惩戒对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惩戒不是目的,而是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使每个人都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从而更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
为此,《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统一进行技术处理,无需个人申请办理。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提出,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
在2025年发布的信用修复政策措施中,这样的表述还有很多。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纾困,为他们开辟信用修复通道,既维护了制度执行的刚性底色,又释放了人文关怀,被许多人称为“有温度的制度创新”。
事实上,这些制度创新正在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同时也在缓解全社会的信用焦虑。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最新统计信息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实施后,江苏省征信查询点日均提供查询服务2万笔,比2025年12月日均查询量增长22%,体现出群众对个人征信相关服务的关注度持续攀升,政策惠民成效正逐步显现。
“信用报告上的逾期记录成功‘清零’,我的信用终于重塑了!”新年伊始,江苏南通市民李先生高兴地说。
2023年2月,李先生因失业未能偿还信用卡账单,个人账户出现连续5期、最大逾期金额达7850元的信用卡逾期。李先生重新就业后,第一时间结清了全部逾期欠款。但因为这段逾期记录的存在,他在买房申请贷款时没有通过。2025年12月,李先生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新闻后,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银行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的信贷逾期情形契合“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要求,并告诉他:“这项政策实行‘免申即享’,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材料,征信系统会自动识别符合条件的逾期记录并进行处理。”今年1月1日,李先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惊喜地发现逾期记录已被全部消除。
广东的王女士曾是一家奶茶店的店主,后因经营不善而关店,王女士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导致信用卡多次逾期。王女士坦言,这几年她都是“硬着头皮”去银行,因为她的征信情况,每次办理业务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阻碍。 随着2025年各项信用修复新规全面落地,助力像李先生、王女士这样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摆脱“一黑到底”困境,陆续“重获新生”。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此前由于各地修复规则不一、政出多门,不少信用主体想修复却苦于不了解政策、找不到相应的部门,给一些不法机构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部分失信主体受教育水平、社会认知等方面的限制,在蛊惑下轻易相信“花钱就能洗白”的谎言,不惜拿出价格不菲的“手续费”“关系费”,寻求所谓的“内部渠道”或“专业中介”帮忙修复信用,却往往落入诈骗陷阱,不仅钱财损失惨重,还可能因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面临法律制裁。
有专家指出,这些做法危害极大。一方面,破坏了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削弱了公众对信用体系的信任。另一方面,扰乱了市场秩序,挤压了合法守信主体的生存空间,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信用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主体只要主动结清欠款、保持良好信用,就能通过规范程序重建信用。这对于消除部分人群中“花钱处理征信”的认知误区,将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
为真正实现“守信受益、失信受惩、修复有路”的良性循环,上述政策措施在释放善意的同时,也持续划定制度红线,确保信用修复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例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主体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3 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 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信诚则大信立。”2025年各项信用修复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随着信用修复政策制度的持续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