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福建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分机制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漳州市分网 | 发布时间: 2026-05-17 浏览次数:11次

近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规则(2026版)》正式施行。《规则》中,设置了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分机制,具体如下:


对政府采购选聘入库的专家建立个人信用评价分机制,与其个人信息强制关联,全寿命管理。每人信用评价分初始为24分,专家因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情形受到处罚或符合本规则中扣除信用评价分条件时,永久扣除对应信用评价分。专家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恢复资格的,之前扣除的信用评价分不返还。当专家个人信用评价分被扣除为0分时,予以解聘,不再录用。

其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为: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予以暂停参加评审活动3个月,扣除信用评价分3分:

(一)未按规定存放手提包及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或在评审现场接打电话等违规行为的;

(二)不熟悉电子评审操作系统,影响评审工作的;

(三)无故或无合理原因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四)评审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或私自将评审的相关资料带出评审区的,或记录、复制、故意损毁评审资料或不配合采购人审查、复核评审结果或质疑处理的;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评审专家迟到3次的;

(六)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和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未在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评审专家信息相应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不良行为,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予以暂停参加评审活动6个月,扣除信用评价分6分:

(一)因质疑成立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被认定为评审专家责任导致的;

(二)评审专家在同一时间段接受两个以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参与评审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不良行为,但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予以暂停参加评审活动12个月,扣除信用评价分12分:

(一)参与项目论证(招标文件编制、单一来源、进口设备等论证)的评审专家,被财政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接受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能影响公正评

审的请托、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三)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泄露、传递或讨论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信息、文件、意见、评审结果等,或线下聚集等方式讨论围串标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事宜的参与者;

(四)因投诉、举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被认定为评审专家责任导致的;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迟到4次(含4次)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不良行为,但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

《规则》中涉及的扣除信用评价分条款包括:

连续2年以上未取得集中普法测试成绩的专家予以解聘,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扣除信用评价分12分。参加集中测试未达到合格的专家将限制其被抽取次数(每10天只能被抽取1次),连续3年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专家予以解聘,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扣除信用评价分12分。

专家在参加普法测试中存在作弊、替考、代考情形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12个月,扣除信用评价分12分。

一个季度内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2次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连续2 个季度总评价为【差】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2 个季度总评价为【差】的专家,即刻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 个月,扣除信用评价分3 分。

一个自然年度内季度总评价记录为“差”达到3次的,省财政厅予以解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扣除信用评价分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