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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时评】整治信用评级业乱象,完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 2019-12-17 浏览次数:1147次

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26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国家层面终于拥有了信用评级业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信用评级业有了统一的监管,金融市场将向高质量健康发展。

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较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关于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只是在《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缺失健全的信用评级行业制度规范,缺乏有效监管及管理措施,导致信用评级业乱象丛生,这是一直以来我国评级业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近日信用评级业最为热门的话题莫过于考拉征信侵权的事件。据报道,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信用评估及信用管理机构,从上游公司获取接口后又违规将查询接口出卖,并非法缓存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供下游公司查询牟利。经查,该公司现已涉嫌非法提供身份证返照查询9800多万次,获利3800万元,在公司服务器中查获并收缴被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相片近1亿条,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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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的作用及意义在于明确了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的责任主体,系统规范了对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措施,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机构从业人员方面,我们认为一定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必须要建立严格的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尤其是在准入方面,更应有严格的信用评估经验和资格、人员等软硬件要求。要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分类管理和惩戒机制,通过以质量规范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常规监管,不符合标准反复告诫不改的机构,通过公示退出市场。

二是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监管方面。首先,建立信用评级专业准入注册制度,专业注册制度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管理,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注册合格后,才有权签署信用报告,并承担信用评级责任。其次,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部门的年检跟踪教育制度,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培训和跟踪教育内容、签发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三是在加强对评级业务监管方面。信用评级业务需要确保有一套完整、严格的评级程序,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就会对信用评级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的业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