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在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环境信用建设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通过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引导公众参与企业环境监督,使企业更加自觉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既促进了企业规范合法运营,又提升了环境综合监管水平,也推动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已成为厦门市生态环境监管的有力抓手。
一、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一项全新工作,着眼“让自己清、使企业明”,工作的开展都围绕评价工作“谁参与、做什么、怎么做”等重点问题,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范,保证评价顺利实施。
1、建立组织架构。自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以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就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评价工作机构,明确相关处室、单位工作职责。每次评价开始前,都召集具体工作责任人和执行人进行培训,帮助评价工作参与者弄清具体“该做什么”。
2、规范评价程序。随着评价工作开展的不断深入,我局结合《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方案,由年度评价发展为动态评价,明确了各部门评价工作的分工及评价程序的具体环节要求,特别规定了强制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评价准备、系统初评、审核评价、全程公示和结果公布等步骤,同时还根据不同的评价方式,如强制评价、应约评价和自愿评价的工作程序进行明确的区分,让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人员都清楚评价过程具体“该怎么做”。
3、扩大评价范围。2014年至2018年在不断更新和优化评价指标的基础上,与《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实现了自然过渡,由年度评价过渡至实时动态评价,评价指标整合修订为23项动态评价指标,评价范围更广。运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的常态化、自动化、动态化的特点,实现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自动化,简化了评价程序。同时动态评价指标中设置了信用修复周期,更进一步贴近企业现有的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用滞后的情形。企业的参评范围由最初的省、市重点排污单位扩大至上市企业名录、具有国版排污许可证单位、自愿参评企业、应约参评企业及符合《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条款相关规定的企业名录。
二、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实施评价
为使评价客观公正,市生态环境局落实落细各项评价环节,并对评价结果实施严格核查,确保评价结果真正体现企业环保形象。
1、依规确定参评企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信息梳理,在省里统一组织部署强制评价名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扩展相应的强制评价名单,通过市局(区局)官网和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布。
2、科学实施综合评审。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工作全程应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进行评价。赋予基层工作人员评价评价工作权限,更详尽地掌握企业当前状态的各项评价指标状况,同时纳入市局和省里多层次结果核查范围,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客观。
3、提升企业参与度。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中,减少人为主观评价指标,所有企业基础信用分均为70分,企业可以通过系统随时查阅自己的信用状况,根据自身的信用状况主动提升信用等级,提高企业参与信用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不同企业的信用建设追求。
4、扩大参评企业数量。2014年至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企业达2887家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均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系统;局官网环保信用专栏;“信用厦门”平台。
三、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制定出台《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完善环保红黑名单制度机制,明确重点关注对象的认定和实施,同时确定环保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动态调整机制。2014年以来发布多批次环保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共涉及企业数达898家次,并实现跨部门联合奖惩,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效能发挥: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环保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科技项目立项、环保评先创优等工作流程中,嵌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调用和信用状况审核环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
四、打好“评价结果+监管”组合拳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打造“评价结果+监管”组合拳,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逐步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问题。对环境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予以积极支持;对环境信用状况不好的企业结合其失信行为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积极探索其他惩戒措施。
一是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实施分类监管。对“环保诚信”与“环保良好”企业,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环保警示”“环保不良”企业,则纳入特殊污染源监管排污单位范围,增加检查频次。
二是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推行生态环保信用承诺与信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明确在审批分配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评优评级、人员招录等活动前,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落实有关环保信用监管措施和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
三是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将环境信用等级作为重要指标。根据环境评价结果,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诚信企业,在优化金融支持、强化评优推荐、实化政策帮扶、细化现场帮扶方面,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措施,让守信企业享受更多“信用红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环境信用等级动态修复体制
为进一步做好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后,对企业的信用等级也实施动态调整,对于因受到处罚而被评为“环保不良”或“环保警示”的企业,及时提醒在行政处罚决定满一年后,可再次参与信用评价,实现处罚指标得分修复。截至目前,共有95家次企业完成了信用等级修复,消除了因“环保不良”或“环保警示”等级对企业权益的影响,扩大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影响力,使更多的企业树立了主动守法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