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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用学术沙龙(2021年第3期)——推动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 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1-07-02 浏览次数:17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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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1.刘新海:通过示范区建设实现跨境信用合作机制率先突破,前提是谋划好、规划好

(1)跨境信用合作机制的建设主体应由政府还是市场承担?

目前,从信用服务市场整体上看,政府部门主导建设的信用平台,较难实现商业化模式。在数据收集、产品研发、市场化运营方面,信用服务机构具备一定的优势。因此,我认为跨境信用合作机制的建设主体应由政府部门搭台,信用服务机构承担建设。 

(2)公共、市场、金融信用信息传输是否适宜跨境传输?如何通过长效化机制确保信息跨境传输安全?

在企业层面,公共信息与市场信息可以跨境传输。虽然金融信息具备敏感性特征,需要在一定的合规情况下加密,保护措施技术要求较高,但在合规监管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传输。我认为根据不同领域的信用信息形成相应的跨境传输规划,也是确保信息跨境传输安全长效化机制的一种方式。同时积极探索跨境信用信息交换的商业机制,如果不能帮助跨境市场主体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就很难发挥信用信息服务的功能。

(3)如何加快推进我国与东盟共建信用评级机构,如何高效推动评级服务提升自身公信力并扩大双方市场?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建立基础设施方面需要大量的投入,并且需要长时间的累积才能形成一定的公信力。因此,建议聚焦一个领域逐步建立信用评级机制,由点到面进行推广。     

(4)跨境信用合作机制应聚焦于哪些行业、哪些领域,是否适宜通过示范区建设实现合作机制率先突破?

我认为跨境信用合作机制应聚焦于对外投资、对外贸易、对外服务等需求量较大的行业,这些行业不见得一定要聚集到某个区域,但要通过示范区建设实现合作机制率先突破,前提是谋划好、规划好。      

(5)如何建立有效的跨境信用合作监管机制,如何确保中国与东盟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建立有效的跨境信用合作监管机制,需要东盟各国家的政府监管部门形成联盟,相互合作、协调、求同存异。市场主体与个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同,市场主体例如企业,本身有足够的能力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可纳入跨境信用合作监管机制大框架里。

(6)对于加快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是否还有其他建议?

我建议从两个层面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一是技术层面,推进新技术在跨境信用合作中的应用,例如区块链、隐私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二是机制层面,基于中国与东盟其他领域经济合作的大框架下,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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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鲜涛: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 要坚持立法先行

(1)跨境信用合作机制的建设主体应由政府还是市场承担?

首要明确什么是跨境信用,与跨境征信、跨境数据的关系是什么?其次要了解跨境信用的需求是什么?主要解决商贸、金融或者交流的什么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是政府推动还是市场驱动,又或者各自扮演的角色。跨境信用要特别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文化、观念方面的差异,要搞清楚不同的信用文化,不能将我国对社会信用的一些文化看法硬推向境外,这是不现实的,也是具有政治风险的。我个人觉得应该是结合具体需求和场景来分析和判断。

(2)公共、市场、金融信用信息传输是否适宜跨境传输?

跨境信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包括了数据、技术、产品和应用。目前来说,信用报告、征信报告、评级报告等跨境应用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标普信评的结果海外也是可以用,跨境更多强调的是数据层面。数据一旦跨境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数据控制权发生变化;二是相关的法律规制环境发生了变化;三是监管对象发生了变化。同时数据除了涉及主体权益的保护外,还涉及到国家安全,所以比较复杂。跨境征信要充分考虑这点。其次我们所谓的公共、市场、金融信用信息在境外未必都能对应上。当然目前有些机构在尝试通过技术手段希望实现“可用不可见”的数据利用。这些依然还需要不断完善。

(3)如何加快推进我国与东盟共建信用评级机构,如何高效推动评级服务提升自身公信力并扩大双方市场?

信用评级机构是专业机构,是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评级技术和规则好学习借鉴,但是公信力的打造是需要积累的,不是靠政府背书或者政府业务扶持就可以解决的。因此,要鼓励很多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让他们在市场环境下不断的进化脱变,政府的重点是营造环境,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同时,我们也应该现实些,不能一来就对标标普、穆迪、惠誉等机构。   

(4)跨境信用合作机制应聚焦于哪些行业、哪些领域,是否适宜通过示范区建设实现合作机制率先突破?

据“一带一路”国家及香港地区所采集的跨境信用合作需求数据显示,此类信用需求主要围绕投资、贸易及金融三个领域。目前看来,金融领域是跨境信用合作中最重要的领域。示范区的建设有一定的必要性,这里其实是一个信息自由港的概念,这需要顶层设计。   

(5)对于加快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是否还有其他建议?

我认为要从三个方面加快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一是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跨境信用合作机制,推动信用产品的互认。二是加快相关数据的立法,这是非常基础的,希望能够形成东盟下的数据自由流转,当然需要建立跨境的数据管制模式和机制。三是也可以逐步推动跨境报告转递业务,开展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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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建民: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 推进跨境信用合作

现阶段,推进跨境信用合作,对于服务我国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等方面意义重大,也是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积极响应。东盟与我国地缘相邻、文化相近、商业相通、人缘相融,并且与我国的贸易合作已经进入新高度。选择东盟作为跨境信用合作对象,符合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势,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1)跨境信用合作机制的建设主体应由政府还是市场承担?

跨境信用合作与我国信用建设性质相同,单纯由市场推动,特别是涉及跨境,难度非常大。单纯由政府承担建设,可能会涉及国际政局相对敏感的因素。因此,我认为跨境信用合作机制建设主体应由政府部门支持,具备中介性质的机构承担,例如:台湾中华征信所等此类机构,进可攻退可守,避免了跨境信用合作机制可能牵涉的政治敏感因素。

(2)关于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遵循的原则

建议增加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推进。首先,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与东盟签订多边或双边框架协议等为着力点来推动合作。其次,以市场为辅,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进双方或多方可持续发展合作。二是以点带面,分步推进。以友好国家、可行行业、龙头企业为试点,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我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让各方面看到合作的效果和利益,然后推动成果扩大化。三是共商共建,互利互惠。发挥合作双方或多方主体作用,开展互利互惠合作,这样才能行稳致远。四是立足可行,防范风险。通过国家指定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跨境信用合作,要着力防范风险,把风险做到可控,并且控制在最低程度。

(3)对于加快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的建议?

加快推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信用合作有两点建议。一是聚焦商务、贸易、投资、金融领域,首选信用基础良好的国家进行合作,帮助其跨境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问题。由点到面,逐渐推进与东盟其他各国的信用合作,实现我国与东盟十国跨境信用互联互通。二是首先要厘清跨境信用的定义,其次跨境信用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让合作双方共同受益,方可发挥真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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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孝贤:围绕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以金融领域为核心开展跨境信用合作

(1)跨境信用合作机制的建设主体应由政府还是市场承担?

从国家治理角度来说,跨境信用合作机制建设主体主要由三种主体承担,分别是政府主导、社会主导、市场主导。各国家结合自身的国情来分配这三者的比例或要素。例如:美国的市场较为成熟,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意识也比较高,因此,美国的跨境信用合作机制建设是市场主导;而欧盟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实际上是偏政府主导。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市场一体建设的角度来分析,法治社会是我国的短板,国内社会组织包括很多官方的社会组织,例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这些组织按理来说应该具有很强的自主性。但在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社会组织逐渐出现行政化问题,导致在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方面,其可能产生抵触心理等弊端。根据我国的国情,我认为跨境信用合作机制的建设主体应由政府承担,由于我国与东盟政治合作不够成熟,经济合作上也存在壁垒,单纯由政府主导建设可能受限,建议市场配合,先与法治、信用建设较好的东盟国家开展跨境信用合作。

(2)信用信息如何跨境传输?

由于我国与东盟部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不平衡以及部分国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传输审查比较严格,会产生较大的合作壁垒,因此,我认为可以先与各方面水平相当的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协议,通过良好的合作基础,以点带面,慢慢扩大范围,稳步推进跨境信用合作。例如:我国与新加坡签订双边合作协议,以我国或新加坡具有权威性、社会属性并且受到双方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纽带或通过双方组成的专家技术委员会来统筹制定数据传输标准,在依法、合规、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信用信息共融互通,充分发挥数据价值。

(3)跨境信用合作机制应聚焦于哪些领域?

国际上许多国家将信用当成经济,而经济问题主要聚焦在金融领域。我认为要围绕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以金融领域为核心开展跨境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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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述大: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 促进跨境信用发展

跨境信用合作机制的建设应由政府搭台,市场推动。建议政府部门从两个方面鼓励市场推动跨境信用合作。一是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征信公司开展跨境信用相关业务,出台具体政策支持征信公司“走出去”。二是产业支持。鼓励征信公司围绕产业开展征信应用,促进跨境贸易等领域便利化,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站在商业征信公司的角度上,我国与东盟签订偏管制性、涉及数据传输层面的协议现在时机尚不成熟。东盟征信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化的应用不成熟。东盟部分国家征信数据库建设比较落后,调取一个征信报告需要时间较长,对方都是线下收集信息,在信用信息归集方面还不成规模。二是部分国家的征信业不发达,像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这些国家缺乏成型的征信公司。因此,与东盟签订数据传输合作协议,其根本是在央行层面与东盟对接数据传输问题,推进难度更大。三是部分境外征信市场缺乏跨境信用服务意识。多年前,我们对接了欧洲的一些征信公司,并建立了征信网络,但市场服务意识不足,很难推广。另外,目前国内信贷应用场景很少涉及到跨境贸易企业,这些企业缺乏市场。因此,基于市场处于弱势的形态下,市场服务意识没有基本形成的情况下,不建议签订偏管制性、涉及数据传输层面的协议。但在信用服务方面,例如:信用报告互认等,我认为是有合作空间的。

最后,以面向台湾、粤港澳、东盟、上合等开展跨境信用合作的企业或机构组成跨境信用协会为例,我建议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促进跨境信用发展。